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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开展 2019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建司局函标〔2020〕17号
重点统计2019年度各地发展装配式建筑情况,包括装配式建筑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政策措施及目标任务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项目落实情况、技术体系情况、生产产能情况、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2020年2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7号
装配式建筑施工员定义:
在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从事构件安装、进度控制和项目现场协调的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编制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现场安装方案;2.负责预制构件现场堆放;3.负责现场构件定位放线、标高测定、吊装、安装、调平、校正;4.负责构件的临时支撑;5.负责外墙、内墙构件的砂浆密封和套筒灌浆连接;6.负责构件吊装后的吊点切割和抹平;7.负责构件表面预埋件凹槽部位的处理;8.负责施工现场进度的控制和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
2020年3月18日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18-2019年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京装配联办发[2020]1号
1、项目立项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达到93.75%;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督差别化监管、抽查频次、首次监督执法执行率100%。
2、项目建设情况本次现场检查共16个项目,建筑面积共计11857万平方米。3、明确装配式建筑在项目建设的立项、规划设计、建设阶段的管理措施,有效实现事前控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4、市、区两级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及相关单位加强对参建单位的宣传与培训,指导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全面掌握文件、技术和规范要求。
2020年2月25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京建发〔2020〕68号
1、持续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研究建立驻厂监造制度,强化对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
2、推动质量管理科技创新,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信息化追溯机制,采用二维码、芯片等方式,集成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设计、生产、施工、安装等关键信息。
2020年2月25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的通知
1、继续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力争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
2、持续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要求,严抓工程质量;发布财政激励政策,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3、发布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构件生产、施工质量及验收的京津冀协同标准;
4、做好宣传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
2020年2月2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第二届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1、满足《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主持人参与过装配式建筑项目,项目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奖项者优先;
3、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科研课题者优先;
4、参与过国家或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的编制者优先;
5、第一届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委员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020年1月1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关于公开征集《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研究》课题承担单位的通知
1、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研究课题承担单位征集中,经费30万元。
2、本课题研究单位征集范围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领域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或机构,不面向个人。
2020年3月13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下达2020年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计划任务的通知
1、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应符合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在2020年内开工建设,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优先列为示范。
2、2020年装配式建筑计划任务全省合计33.1万平方米。
2020年3月15日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济南绿色建设国际产业园发展十条政策
符合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装配式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对符合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住宅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且施工进度达到主体施工正负零时,可提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监管资金即征即返。
2020年3月2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建建字〔2020〕7号
1、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应用范围和应用比例;
2、打造装配式建筑小镇(示范园区),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和应用比例,年内完成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110万平方米;
3、12月底前,举办全市装配式建筑培训会议,针对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邀请业内知名专家教授授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管理技术人员集中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寒亭和高新两个装配式建筑小镇(示范园区)分别完成厂房竣工验收、投产试运行和科研楼竣工交付使用。
2020年3月13日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1、到2021年,全市新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20万平方米以上。
2、在全市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将任城区、兖州区等9个县市区列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地区,试点期限为2019至2021年。
3、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且达到《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建设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 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4、列为市级示范项目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设项目,市财政每平方米给予 100 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 万元)。
5、预评价装配率达到6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
6、对符合规定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减半监管。
2020年3月13日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济宁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和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1、装配式建筑项目须满足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5127-2018)3.0.3 的要求,装配率不应低于50%。
2、2020年,市城市规划区和所属县(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分别达到 25%、15%以上。在全市范围强制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墙板。
3、2020年底,试点地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累计面积各不少于 2 万平方米,鼓励其他地区新建商品住宅和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新建住宅项目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设。
4、对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展预评价工作。抓好装配式建筑专项验收,严把施工图审查,强化落实施工、监管、验收责任。
2020年3月13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淄建发〔2020〕1号)
1、2020年度各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25%以上,各县要达到15%以上;
2、发挥淄川区作为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重点推广地区的先导优势,加快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项目落地;3、全面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设计,完成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150万平方米。
2020年3月27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认定第一批河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县的通知 冀建节科函﹝2020﹞49号
认定秦皇岛市卢龙县、唐山市丰润区、保定市望都县、邯郸市涉县为第一批河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县
2020年3月2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和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建节科函﹝2020﹞33号
1、2020年主要目标为全省超低能耗建筑累计建设达到350万平方米;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85%以上;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
2、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出台支持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抓好贯彻落实。抓好重点示范项目建设,实现设区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全覆盖。服务雄安新区开展“绿色建筑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强对张家口市、崇礼冬奥场馆绿色建筑相关工作指导。
3、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完善节能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城镇居住建筑75%、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
4、启动省“十四五”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发展目标,支持政策和保证措施,指导各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培育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培育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提高基地覆盖率和发展质量。5、选择2-3个市作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市,创新组织模式、完善产业链条、推动项目建设,推动全省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
2020年3月4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建村建函〔2020〕34号
1、推动新型宜居型农房建设。5个省级农房建设试点县(市)落实试点建设指引,制定年度试点方案,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农房等新型建造方式,建成一批宜居型示范农房。2、各市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农房建设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户建设被动式农房。3、广泛宣传和普及科学建房、建筑节能知识,形成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技术的良好氛围,促进农村住房建设品质提升。
2020年3月18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的通知 冀建节科函﹝2020﹞40号
1、以唐山市、沧州市为试点市,开展为期3年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试点市要制定工作方案,每年新建不少于5万平方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
2、试点市要以提升住宅品质为核心,研发和推广适宜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三板”体系等部品部件和安全可靠的连接技术,加强钢结构装配式农房建设技术研究,加大装配化装修技术产品和BIM等信息化技术应用力度。
3、试点市要在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推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支持有条件的项目进行规模化示范;鼓励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引导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
2020年2月26日
石家庄市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石住建办【2020】8号
1、符合国家或河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给予地上建筑面积3%不计入容积率的奖励政策,且该部分奖励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建配套费用。
2、2020年各市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要达到20%以上;
3、2020年起,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高新区新建建筑面积4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平山县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区)新建建筑面积2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
2020年3月18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
1、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含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
2、新培育1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力争再建设一条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线;
3、积极抓好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等10项新技术等示范建设;
4、重点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及基地建设等示范性项目奖励。
2020年2月12日
保定市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保住建发【2020】33号
1、2020年起,中心城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他县(市)、白沟新城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
2、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新建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50%,涿州市、高碑店市、安国市和白沟新城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40%,其他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20%,并应首先建设装配式建筑(建筑面积包括分期建设项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开发装配式特别是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结合“美丽乡村”等建设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广低层装配式建筑,引导农村公共建筑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在有条件地区发展建设现代木结构建筑。
2020年3月10日
衡水市城乡建设局、衡水市行政审批局、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衡建[2020]45号》
1、商品住宅项目落实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的奖励政策。装配式建筑要求和设计标准将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2、2020年主城区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均要达到25%以上,其他县(市)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均要达到20%以上;
3、大力培育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桃城区、冀州区、饶阳县等作为试点区域,加快推进构建部品生产企业的基地建设,分别建设完成一个年生产力至少五万立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基地。
4、装配式建筑采用项目配建方式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学校、医院、体育馆等新建公共建筑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配建面积比例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5、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配建面积比例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
2020年2月26日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邢建[2020]18号
1、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建筑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2、按照20%以上比例进行调配某单项建设项目进行集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但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设项目应较其它项目先行开工建设;
3、满足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比20%以上比例基础上进行统筹调配集中配建,但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设项目应较其它项目先开工建设;
4、全市范围内2020年度办理施工许可新开工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20%以上。
5、各地要把装配式建筑发展纳入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加大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力度。
2020年3月2日
河南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十条意见》
破解建筑业发展难题,加快推进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其中,对装配式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增加的外墙保温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2020年3月20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建城管〔2020〕102号
1、到2020年底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20%。
2、抓好建筑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因地制宜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北方冬季清洁取暖,开展农村低能耗农房连片试点示范。
2020年1月17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濮政办〔2020〕2号
1、在濮注册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比例奖励企业。开发企业、建筑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且建筑装配率在50%以上的(含50%),两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
2、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优先应用钢结构;
3、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成品商品住宅的,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4、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及以上,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外墙或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优先推荐申报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等;
6、在交通运输上,给予开辟载运车辆“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
2019年12月30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装配式建筑激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9〕73号
1、到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下同)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2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
2、市级财政给予装配式建筑项目奖励资金,对装配率达到50%—60%(不含)的给予30元/㎡奖励资金,对装配率达到60%(含)以上的给予40元/㎡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项目,增量成本计入建设成本。
3、装配式建筑项目经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预评价,达到预评价要求并在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成后,由市财政拨付项目奖励资金的50%,项目完工并达到设计要求的拨付剩余奖励资金。
2020年3月23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20年安徽省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国家级装配式示范城市、基地建设指导和监督,坚持质量安全和宜装配则装配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技术。
2020年3月2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拟列入2020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公示
2020年3月10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合肥市2020年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合建产组办〔2020〕2号
1、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规模力争达到10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20%;
2、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2020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8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全市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及农村住房连片改造等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达到2000户以上, 各县(市)区原则上应有一处200户以上的装配式农房集中示范区;
3、培育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15家以上,培育设计、生产、研发、检测、咨询服务及设备配套等骨干企业50家以上,实现全产业链总年产值达1000亿元;
4、推广装配式建筑承重构件采用“电子标签”(RFID)标识、钢筋套筒灌浆可视化施工等关键技术应用;
5、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实施“1+5” 建造模式比例力争达到50%;
6、研究编制保障性住房标准化户型和装配式装修应用,大力推进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设,扩大轻钢结构在农村住房中应用规模,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2020年3月3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建设〔2020〕4号
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包含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装配式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应用、海绵城市、中水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等内容。
2020年1月15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合肥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
202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以及租赁住房等)、人才公寓等住宅建筑和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全部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重点推进区域和积极推进区域的二级城镇,非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滨湖科学城(滨湖新区)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鼓励各类建设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重点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居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积极推进区域实施装配式建造技术的居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0%。(区域划分详见《关于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合建产组办〔2019〕13号))
2020年2月27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0〕13号
对新建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 万元;
鼓励本地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企业转型,我市企业在市域内承接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达到 50%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 万元;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带头使用装配式建筑,加快培育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合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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